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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经济补偿 2009年02月12日进厂至2009年8月6日因病辞工,该电子厂一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买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该厂的工资标准按750元计算,而早在2008年7月深圳的最低工资边标准已是900元了。请问我向劳动部门申请六个月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六个月的工资差额补偿可以得到支持吗?另外我的社保权益问题应该如何维护?请给予指点,谢谢!
2009-08-11 17:39 康文彬(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8-11 17:59
可以的,符合法律规定。
2 110网律师  2009-08-11 20:02
1、可以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社保要求补办。3、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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