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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混凝土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混凝土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混凝土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混凝土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混凝土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混凝土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合同中约定,若原材料水泥市场价上涨10元,则混凝土相应上涨3元,以此类推。并没有约定降价的事宜。现水泥市场价已经降了原价的百分之三十,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将遭受损失,但乙公司一定要求甲公司按原价支付,拒不降价,并且将不再供应水泥。甲公司该如何处理,可以认为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吗?由于混凝土不能停止供应,否则影响工期,甲公司是否能够按原价支付后保留追诉的权利,但最终结算时再扣减乙公司的工程款?
2015-10-27 09:09 ask201……(广西-崇左)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何翠主任律师  2015-10-27 09:28
可以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
2 陈晓云律师  2015-10-27 09:31
按合同约定处理
3 陈祖权律师  2015-10-27 14:46
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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