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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享有自2008年1月1日
如何认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享有自2008年1月1日 第十四条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011-06-17 07:52 薛腾(浙江)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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