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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得的赔偿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得的赔偿 我是2003年7月到铁路局隶属多元集团公司下属物流公司经营网点工作。2004年1月开始每年签定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签定固定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被公司单方面决定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是上1天(24小时)休1天(24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合同上注明是周五制。2008年1月收入调整为:岗位工资900元、效益工资400元、夜班4.5元/班。公司应支付我多少补偿金、赔偿金、超劳时工资。公司该支付我违约金吗,多少?请给予帮助和解答。
                                谢谢!
2009-07-28 16:44 遥相呼应(四川-乐山)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喻远军律师  2009-07-29 08:20
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
2 110网律师  2009-07-29 22:06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 杨一林律师  2009-07-30 20:19
已经解答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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