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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工资的支付
医疗期工资的支付 我在企业工作4年了,现在因为慢性病,需要停止工作,在家休养两个月. 

单位人事说,这种情况只能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工资. 也就是不到900块. 不能按照我原来工资支付. 也不能按照原来工资的70%(大概3000元)支付.

请问这样单位合法么
2011-05-20 16:34 明天2012(天津)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5-20 21:24
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
2 王义忠律师  2011-05-20 17:50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齐志龙律师  2011-05-21 14:47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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