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 我是一家保洁公司的员工,1997年4月1日到的这家公司。前些年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大概从2001年开始没签合同,公司默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标明:"本合同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但2008年9月30日,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公司撤销。我们与公司的合同终止(公司提前30天以上通知了我们,在岗期间公司为我们正常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么?假如有补偿金的话,我们能拿多少?谢谢!
2009-07-02 15:18 shine2……(北京)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7月02日 15时26分
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7-02 17:01
12个月的工资。
3 孙新律师 2009-07-02 22:23
同意楼上律师意见
4 孙新律师 2009-07-05 09:17
12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