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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经济补偿金
关于关于经济补偿金 我是一家只有十几人的保洁公司的会计,隶属于总公司,保洁公司公司成立于1996年,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初与员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了6月份,由于保洁公司公司常年获利能力不足,总公司决定注销该公司,并于9月底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接着由总公司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原保洁公司所有员工与那家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总公司服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请问,这种情况还需要支付补偿金么?支付的话按什么标准支付呢?谢谢
2009-07-02 10:12 shine2……(北京-海淀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7-02 11:44
服务期限连续计算的,可以不补偿。
2 孙新律师  2009-07-02 10:20
1、需要承担经济补偿。
2、具体请明确总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是什么关系,有无隶属关系
3 马国华律师  2009-07-03 17:07
这种情况还需要支付补偿金,  但是你们一定要 提供相应的证据。
4 赵江涛律师  2009-07-04 16:23
需要支付补偿金
5 孙新律师  2009-07-05 09:20
需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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