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是不是属易法律的一种空缺呢? 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那是不是公司就可以以这些理由来进行加班呢? 我所在单位规定周六周日不竟公司允许不加班者扣除三倍工资?请问这合法吗?
2011-03-12 21:28 qlp7712(山东-烟台)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程才律师 2011-03-12 21:34
你好,该条规定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单位不得滥用,包括违法要求加班等问题,员工可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对单位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先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