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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4月25日与一家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当时合同约定6月30日前提车
我于4月25日与一家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当时合同约定6月30日前提车 我于4月25日与一家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当时合同约定6月30日前提车,后被告知其无法在时限内交付车辆,于是我在周六又去了4S店协商签订了变更合同,约定交车日期为10月30日前,车价优惠了6000,但在附加条款处,4S店写了“交车时间以厂方实际配车加车辆到店时间为准,优先名额配给该客户,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配车,则无偿退还定金”这是属于限定条款么,是否意味着若该店10月30日前无法交付车辆,再次违约,就只用退定金了?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
2015-06-03 18:34 ask201……(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颜莉萍律师  2015-06-03 22:01
依该附加条款约定,只需退还定金即可。但是也存在格式条款约定无效的可能,具体需要看4S店的合同中是否均有该附加条款,如果只是您的合同中有,则约定有效。
2 李军律师  2015-06-03 22:30
是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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