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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事隔N个月才来补签,合同内容“乙方必须服从调动安排”
合同到期后事隔N个月才来补签,合同内容“乙方必须服从调动安排” 有几个疑问,例如我合同是2014年A月到期的,事隔N个月,到今年才补签,合同上签订日期写的居然也是2014年A月,请问这样做合理么?
其中合同中有一条内容是“乙方必须服从调动安排”,这个是不是强制的?这个服从是指不论换去什么岗位我都要接受?就算我不同意也不行么?是不是我只能听从安排呢? 或者这个服从安排有没有一个相关的规定?这个合同已经签下了,有没有条款能够推翻“乙方必须服从调动安排”这条合同内容的呢?
求告知,谢谢!
2015-05-27 11:15 ta_mom……(上海-普陀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颜莉萍律师  2015-05-27 12:05
第一个问题,续签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首先,有权拒签与事实不相符日期之劳动合同,期间有权要求双倍工资,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并有权要求直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个问题,涉及工作地点、岗位、薪资福利等重大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无权擅自变更。
2 韦云律师  2015-05-27 13:35
1.不合理不合法,这个合同已经签下了,难以证明对方倒签日期;
2.不合理不合法的调整,员工无义务服从。
3 110网律师  2015-05-27 14:42
1、你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光有约定也不行,工作调动要合理,否则你是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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