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 本人2008年7月-2009年7月签订2次半年期劳动合同.至今未签,现在厂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请问1.我现在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2.如解除我能得到哪方面的补偿? 3.补偿是不是应该离职签字时支付?
2011-01-13 18:09 haoyua……(山东-济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15 14:26
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你签订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的双倍工资。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