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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金的问题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金的问题 由于我商场二楼成功招租率不到10%,所有在租商家不想继续在此商场经营,想与商场解除合同,有如下问题希望有人能来帮忙:
商场试营业两个月为免租期,现在经营时间为2个月的免租期

1:公司与我们商场签定合同时,正好是公司改名的时候,有些人的合同是旧公司名称,新公司章,有些是旧公司名称,旧公司章,请问公司正式更名并在工商所登记后是否还可使用原来的旧名字旧公章?
2:商场与我们签定一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2个月试营业为免租期,并给我们月租金7折的优惠(合同的原文是:第一年为10元,第一年7%为7元,第二年按/进行收取,根据商场行情而定)合同规定如果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的押金不予退还。
请问如果我们现在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返还所剩的租金时,结算已经用掉的三个月租金时是按7元(我们实际交的每个月租金是7元)收还是10元收,试营业的两个月是否可以收租金。
3 部分商户已交2万元订金,并没有签合同,在商场中营业,如果现在行情不好,商户不想再签定合同,根据担保法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为由,是否是可返还总费用20%的多余部分。
2011-01-12 21:12 maggie……(上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1-13 16:30
1、变更登记完成后,应用新章。但变更前后仍为同一法人,盖新章或旧章并不影响其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2、按7元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试营业的免租期一般按实际经营期限折抵。
3、订金与定多的法律性质不同,定金超过20%的不按定金罚责处理;若为订金,无20%的限制。
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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