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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1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1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在没有"停工、停产、歇业"的前提下,能否对个别员工单方面实施"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条款,而不再履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2009-04-16 12:55 datao9……(江苏-无锡)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年04月16日 13时51分
不能,属于违法。
2 刘江律师  2009-04-16 14:17
请将资料带上当面咨询律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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