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没有停工停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1条是否试行 公司组织机构变更,取消原工作岗位,公司也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我们要求重新安排上岗,也有岗位。现公司想通过赔偿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或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排我们回家休息发生活费。我想知道这31条是否适合我们。 我们总共有6个人。
2008-12-23 18:01 ma-er(江苏-南通)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12-23 18:40
可以适用。
2 刘勇律师 2008-12-24 09:32
可以适用。。。。。。。。。。
3 舒瑜律师 2008-12-31 22:54
可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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