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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律师您好!问题如下:
2012年公司筹备,未签劳动合同,2013年2014年分别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今年年底合同到期。21月1日,公司书面通知我,以不再设置我所在部门为由,合同到期不在续聘。
1、此一理由是否成立,我该如何提出异议;
2、如若成立,我是否可以获得劳动补偿;
3、若补偿,按什么标准。
谢谢!
2014-12-04 15:37 mm9579(江苏-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12-04 15:40
这是可以按工作时间要求补偿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4-12-04 16:19
可以获得劳动补偿;
3 周六八律师  2014-12-04 16:22
1、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除非你不愿意续签或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都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的理由不成立
2、你可以主张单位违法解除,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4 曾金峰律师  2014-12-04 18:23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 王一流律师  2014-12-05 11:02
不成立,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照你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补偿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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