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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更改,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合同是否合理?
机构名称更改,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合同是否合理? 我今年7月份入职,当月签订了劳动合同。
    今天早上机构在开例会的时候说了现在中心的名称已经改为“……”,法人等等信息不变,下午就给了一份劳动合同给我要求我重新签订,新的中心名称,而且签订的日期是现在的日期。这样的的工龄是否重新计算?而且他们到时候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个月把我开除了是否没得赔偿?
2014-11-04 16:47 广州1234……(广东-东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11-04 16:49
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
2 陈晓云律师  2014-11-04 17:07
无须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
3 110网律师  2014-11-04 17:22
原合同继续有效
4 110网律师  2014-11-04 19:29
有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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