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用,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2006年9月到目前的这家公司,自2006.9到现在,公司对于办公室人员的加班,平时和周末一样都是15元/小时,且根据专员级别,起算时间也有不同,如初级:是1小时起算;中级:是2小时起算,低于2小时的加班都不计算在加班时间内。这个标准是公司的内部规定,请问:
1.公司的这种加班制度合法吗?
2.我可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合同呢?
3.如果我以上述理由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如可以,可以获得几个月的经济补偿呢?
以上,请各位帮忙解决!谢谢!
1.公司的这种加班制度合法吗?
2.我可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合同呢?
3.如果我以上述理由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如可以,可以获得几个月的经济补偿呢?
以上,请各位帮忙解决!谢谢!
2009-03-24 19:37 cathyc……(江苏)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03-24 21:07
协商不成可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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