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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我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求助】我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05年4月应聘进入公司,任项目工程师一职,在05~07年的3年期间公司未我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时也未缴纳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金。在2008年2月公司迫于新劳动法颁布的压力,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08年我取得劳动手册后才为我缴纳保险金。 
    2007年10月调到公司仓库担任主管一职。后工作原因得罪公司个别负责人。09年3月12日公司要求我直接离开公司。

    劳动合同书到期日期是09年1月31日,我09年2~3月还在上班,公司在09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书,3月12日后已过一个月宽限期,是否已认定为事实合同,公司此时要我离开,请问:

 

1、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我05~09年3月,4个半月双倍经济补偿金;

2、能否要求公司补交05~07年三年社会综合保险金。

  

    劳动仲裁的人说,只能补偿08年合同补偿金,因合同已终止了,是不是这样,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了!
2009-03-23 09:53 shjt00……(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军律师  电话:18917186208  2009年03月23日 17时53分
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补缴;
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支付一倍经济补偿,未提前30天通知的,应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建议电话咨询律师或预约面谈。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23 10:24
两项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3 孙新律师  2009-03-23 10:40
1、不能。2、可以。
4 110网律师  2009-03-23 14:42
可以要求09年2月、3月两个月的双倍工资。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并补缴05年4月到07年三年的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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