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公司是否要支付一定的赔偿 我是05年7月入的公司。05年10月转正(试用期3个月)。在公司多年。直到08年国家出台劳动法。公司在08年4月20日才给我们签了合同,合同期是到09年4月20日,09年2月份过完年,公司突然打电话来说要有可能要辞退我。那次电话后到现在公司都没有动静。我手上有工资卡,上面有代发号码。我现在想知道。公司如果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继签合同。我能否得到经济赔偿~还有05年-08年4月19号期间没有签合同。是不是这部分的已经得不到法律的帮助了。感谢。尽量详细点。
2009-03-21 17:52 772988……(浙江-杭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3月21日 18时36分
1、合同期满单位如果拒绝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约,应支付你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由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是08年1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你只能要求08年2月到4月19日的双倍工资。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21 17:57
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两个半月的双倍工资,补偿4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