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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企工作九年零七个月,合同已到期,因原来讨时工资改变为计件工资,我不在续签合同,能得到补偿金吗?
我在外企工作九年零七个月,合同已到期,因原来讨时工资改变为计件工资,我不在续签合同,能得到补偿金吗? 我是2004年到一家外企工作,合同2014年7月底到期后,单位把部门合并,由原来计时工资变为计件工资,我想不在续签合同,公司能给补偿金吗?不给怎么办?请律师高明。
2014-08-04 12:32 朱从叶(江苏-连云港)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08-04 12:54
你好 你主动离职的情况下 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4-08-04 13:13
自己离职没有补偿
3 董建淑律师  2014-08-04 13:17
自己离职没有补偿
4 110网律师  2014-08-04 17: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的补充: 2014-08-04 17:13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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