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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需支付哪些補償金?
公司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需支付哪些補償金? 本人在同一公司連續工作了十五年,最後公司要求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三年到2010年11月30日到期(因之前不知道本人已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可以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已提前一個月通知說不再續簽合同,請問公司應支付哪些經濟補償金?另外公司在2001年才開始幫我購買養老保險,至今已經購買了十年,請問我是否有權要求公司幫我購買足十五年給我?
2010-11-20 10:22 小寶(香港-香港)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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