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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07年6月与企业签订一协议:本人在读博期间,单位支付学费1.5万元;上学期间只发生活费。毕业后服务期为10年。若违反,须向单位交违约金1.5万元并且归还学费1.5万元。
请问老师:若本人违反协议,向单位交违约金本人同意。但是还要返还学费是否合理?新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本人不是很明确。另外,此协议是在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的,是否合法?请在百忙之中给与解答。谢谢!
2009-03-05 21:22 zl_cf(陕西-西安)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05 22:08
属于新法实施前的约定,应当有效。
2 110网律师  2009-03-05 21:37
该协议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你无需返还学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3-06 11:08
法不溯及既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就是用当时的法律,当时劳动法对此违约金条款未做限制故该条就合法有效.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3-07 19:33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归还学费也属于违约金范畴。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3-07 21:31
该协议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你无需返还学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6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3-11 22:54
你只对培训费承担返还责任,不存在其他违约金,培训费按照你的服务年限平均分摊,违约金就是用这个基数乘以你是剩余的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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