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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我2010年8月9号到公司上班,10月19号公司通知解除合同,10月20号公司发通知要求10月22号前移交,公司要求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工资5000元,合同期6000元。请问:1、我是否应得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公司解除合同提前30天)。2、公司是否应赔偿一个月的赔偿金。3、公司是否应补回我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的差额6000-5000=1000元。4、另外公司要求星期六上半天班算不算加班?万分感谢!!
2010-10-28 20:16 ZMM7800(广东-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10-28 20:25
1、应该;2、应该;3、应该;4、算。
如无合同,还应从9月10起支付双倍工资。
2 110网律师  2010-10-28 20:49
是的,你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110网律师  2010-10-28 20:52
你的要求是合法的,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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