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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2年,公司于2010年9月关闭,2008年那部分是否有经济补偿?
工作12年,公司于2010年9月关闭,2008年那部分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于1998年6月1日起一直在从化一间公司工作,2010年9月30日,公司因环保不达标,被从化市政府下令关闭,公司只补偿20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关于2008年以前的那部分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2010-10-28 18:02 doctor……(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0-29 12:50
劳动合同法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   补偿年限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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