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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问题可附合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下问题可附合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公司在员工上白班的员工在上午吃饭时间11:00-12:没有电子公文不能外出公司。员工在这一段时间内外出,被公司自订的厂规处罚。没有电子公文不能外出者记申诫一次,公司以“三个申诫一个小过、三个小过一个大过,三个大过开除”如果员工没有电子公文外出一个多月就达到开除。
没有电子公文是指员工在这段时间外出要经过公司同意。据我对劳动法的了角劳动合同约束的是劳动者在上班时间的行为,下班后员工是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我国的第三十七条与《广东省企业劳动职工权益保障规定》法律都保护公民、职工的自由权。如这违返了劳动法三十八条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我可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吗?还能获得赔偿吗?
2014-03-03 17:31 XUE784……(广东-深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电话:13925083225  2014年03月03日 17时37分
你好,你这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不肯赔偿就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 110网律师  2014-03-04 09:50
您具备争取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款项的条件,可在律师指引下处理,若有后续问题或需法律服务可电联。
3 关淼律师  2014-03-04 15:14
建议提前三十天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可要求经济补偿,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要求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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