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搬天津,不想去,又不想分流到其他单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本人在深圳工作,签的是无期限劳动合同,因部门要搬天津,但还有其他单位会留在深圳,不想去天津,也不想去其他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4-02-13 21:50 F10061……(广东-深圳)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2014-02-13 21:57
你好,你这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不肯赔偿就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 周俊岭律师 2014-02-13 21:57
要看你劳动合同上对工作地点是否有约定
3 110网律师 2014-02-13 22:00
城市之间搬迁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4 110网律师 2014-02-14 01:09
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约定你应当派到天津,而你拒绝去,则没有补偿,反之,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补偿。
5 110网律师 2014-02-14 09:20
需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析。
6 关淼律师 2014-02-14 10:27
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要求经济补偿
7 付成刚律师 2014-02-14 13:16
可以要求补偿工资,工作一年一个月。
8 吴君瑜律师 2014-02-14 13:29
如果在深圳还留有岗位,员工不同意外地调配的,不同意去一般没有补偿。
9 张勇律师 2014-02-15 11:07
1,公司若在深圳区域内搬迁,员工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2,若公司搬迁到深圳之外,员工不去,是有经济补偿金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若公司搬迁到深圳之外,员工不去,是有经济补偿金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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