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合同公司调整工作内容未协商一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现公司工作近12年,公司为股份公司,下置众多分公司。劳动合同与工作地分公司签署。本应于12年10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多次问询最终于13年6月签订(合同注明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公司有众多分公司,所以劳动合同是制式合同,有条款注明公司可以按照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明显霸王条款。因此在签订时将该条款划掉,即公司留底与个人手中该条款都被划掉。公司也未再提出异议至今。后公司发文说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取消我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并以无工作量为由,扣发个人部分绩效工资。与公司理论时,公司要求进行工作内容变更,个人则要求继续执行劳动合同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内容,不同意工作内容和岗位变更。在此情况下,公司总部快递纸板通知告知因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内容安排,属严重违纪行为。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倍的补偿金,并要求立即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但纸板通知上也未盖有红色印章,落款为股份公司,不是签劳动合同的分公司。想请问下: 1、公司未与我取得书面工作岗位,以及内容的变更,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如果属于违法,我是否可以要求劳动仲裁执行原劳动合同; 3、公司如果以签署时的情况发生客观变化(发文组织机构调整),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4、公司的劳动解除通知是股份公司而不是我签合同时的分公司,且未盖章,是不是这个通知书无效?我是否可以无视,等公司不发工资时一并要求仲裁? 5、因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开始时间写的是12年10月,签署时注明13年6月补签,是否可以一并要求未签订合同期间8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6、或者先要求劳动仲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完事后再劳动仲裁未签订合同期间8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好一些。如果这样操作有无效力问题? 非常感谢!!!
2013-12-30 17:43 jht_yt……(山东-烟台)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3-12-30 17:56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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