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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纠纷 (急!)
房屋出租合同纠纷 (急!) 本人承租临街相连的两间店面作为饭店,不同房东。一间做厨房,一间做大厅。今房东同时要求收回店面。作为大厅用的店面合同已到期,无话可说。作为厨房用的店面合同期为3年(2006年11月至2009年11月)还未到期。我想咨询:
1、房东说他已提前2个月通知我方收回之事。法律上是否有这样的说法?是否算数?
2、双方提及赔偿事宜,我应该从哪些方面去估价?营业额?装修?人工?
3、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任何条款提到提前收回及赔偿的事宜。我可以不搬吗?
4、如果房东采取行动强行收回,我该怎么办?
2009-02-11 08:52 baiyun……(广西)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2月11日 18时37分

 1、不管是否提前通知,厨房租赁期未到,不能提前收回。2、赔偿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一般包括营业损失以及搬迁费用等。3、大厅你应当交回,但厨房可以继续使用。4、你可以到法院起诉。5、不影响,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与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是两种法律关系。
2 110网律师  2009-02-11 15:38
合同到期,房主有权收回房屋
3 110网律师  2009-02-11 16:19
    主要看你双方合同的约定。
4 110网律师  2009-02-11 16:27
合同到期,可以收回房屋,装修看合同有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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