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 本人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在广州市**机械加工店上班,入职后该用人单位非但没有依法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更在8月底强行解聘本人。解聘本人时,本人要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老婆据实的写下了我在该单位的劳动时间与月薪。因对方也缺少法律常识,便给本人写下了证明书。但该证明的证明人签名签的是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由他老婆代签的),并且盖了公章。后来我去工商所查询了他们的注册资料,发现注册名称与公章名称有字眼上的区别。注册名称为:广州市天河区**机械配件加工店,公章的名称为广州市**机械模具厂。请问:这样的一张证明还有没有法律效力,由法定代表人的老婆代签的名字有没有效,公章上字眼的区别能不能作数
2010-09-12 13:04 cgr1708(广东-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09-12 13:11
可以作为证据用。
2 110网律师 2010-09-12 14:14
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签字是负责人(妻子),负责人是同一个人,且地点一致,可以认定是同一单位。
3 110网律师 2010-09-12 22:25
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