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综合工时的问题 我的合同是2010年签订的,当时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但在劳动仲裁庭,我索要加班费时,公司的律师称公司的综合工时没有向劳动部门报批,但我签了合同就算我认可了。
请问:1.我签的这份劳动合同能按综合工时计算工作时间吗?
2.如果不能应怎样计算加班费?
请问:1.我签的这份劳动合同能按综合工时计算工作时间吗?
2.如果不能应怎样计算加班费?
2013-10-18 22:24 zeroki……(北京-西城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10月18日 22时45分
能要求加班费的。
2 常路律师 2013-10-18 22:32
您好,可以要求加班费。
3 徐卫东律师 2013-10-19 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 赵亮律师 2013-10-19 10:08
1,既然你签字认可,应当按照综合工时计算
2,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5 怀向阳律师 2013-10-19 11:16
1、具体要看合同的内容才可以确定。
2、如果不能,可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综合工时来计算。超出部分,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2、如果不能,可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综合工时来计算。超出部分,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6 李建成律师 2013-10-21 13:16
你好!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