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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想请教各位专业人士,公司发生合并新公司接纳原公司员工并继续聘用 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支付的补偿金是否需要分段进行,分成08年之前和之后的呢?另外这两个被合并的公司是在外省市,分别是广州和无锡,他们在08年前的赔偿金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盼望各位五湖四海的律师前辈们能给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2009-02-03 10:02 joyces……(上海-徐汇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军律师  电话:18917186208  2009年02月03日 18时55分
合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原合同继续履行;其他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议当面咨询。
2 孙新律师  2009-02-03 14:48
协商解决。
3 110网律师  2009-02-04 11:47
继续聘用,不要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解除合同要支付补偿.
4 110网律师  2009-02-04 13:30
继续聘用并且工龄连续计算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龄不连续计算,之前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不分阶段,按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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