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 我在本单位工作19年了,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一直交着统筹。08年一月一号,单位给我补签了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因现在和单位有矛盾,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我后怕,以前的工作年限还会算吗。08年一月一号单位给我补签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我不利是吗。请各位律师,针对我的问题一一回答。谢谢
2010-09-06 15:30 东北小老虎(北京-丰台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9-06 15:39
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以前,只能计算12个月。2008年以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消了该限制。另外,如果能证明是补签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 孙新律师 2010-09-06 15:49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12个月的。
3 孙新律师 2010-09-06 18:28
你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为12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双倍赔偿金等.
4 孙新律师 2010-09-06 18:55
可以主张12个月的劳动补偿金
5 孙新律师 2010-09-06 19:32
如果能证明是补签的,可以主张12个月的劳动补偿金
6 李建成律师 2010-09-07 10:06
建议搜集是后来不签的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最多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