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问题咨询--急!!! 本人从2008年3月就到苏州工业园区一家国有企业公司工作。2008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2010年8月,公司发出通知,说为了公司今后发展,员工需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旧合同作废,新的合同还要有试用期,我已经工作两年多了,请问此做法合理吗,我能得到那些补偿,我该怎么做?
2010-08-26 11:32 nSn4055(江苏-苏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8-26 11:41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估计公司是想把你们都转变为劳务派遣性质,让你们直接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解决。
2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08-26 11:46
不合法,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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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0网律师 2010-08-26 12:50
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