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法 我在广州一家工厂工作,刚上班50天现觉得工作不适应要求辞职,可是公司领导不给予辞职。理由是我进公司时签了这样一条条约:需做到年底中途不许辞工,本人愿意做到年底。要求我们签字我当时签了。可我现在觉得这里工作时间过长没休息时间要求辞职。领导不给辞,请问如果我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可以告我要求我赔偿违约金吗?
2010-08-23 14:58 bdQ9367(广东-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8-23 15:08
1 如果对方存在延长工作时间行为,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2 110网律师 2010-08-23 17:11
"需做到年底中途不许辞工,本人愿意做到年底“,该条款无效。你解除合同后,单位无权要求你赔偿。
3 110网律师 2010-08-23 22:58
"需做到年底中途不许辞工,本人愿意做到年底“,该条款无效。你可以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如果你在试用期,提前3天即可),单位无权要求你赔偿。此外,如果单位拖欠你加班费的,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你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