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付很高的培训费,请问这符合合同法吗?如果符合,那合同到期了呢? 公司规定如下:
第九条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急需的技术工人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第八条办理完相关手续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缴纳企业损失费。
1、在公司工作时间一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岗前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体检费、培训费和食宿费等3000元。
2、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每年10000元的现场培训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公司缴纳每年10000元的现场培训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 由公司出资组织或推荐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历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在调离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外,还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因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教育培训损失费用:
1、博士生:40000元。
2、硕士生:30000元。
3、本科生:20000元。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骨干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外,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因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技术人才损失费用:
1、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0000元。
2、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000元。
3、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0000元。
4、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5000元。
5、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0元。
第九条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急需的技术工人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第八条办理完相关手续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缴纳企业损失费。
1、在公司工作时间一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岗前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体检费、培训费和食宿费等3000元。
2、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每年10000元的现场培训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公司缴纳每年10000元的现场培训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 由公司出资组织或推荐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历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在调离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外,还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因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教育培训损失费用:
1、博士生:40000元。
2、硕士生:30000元。
3、本科生:20000元。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骨干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外,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因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技术人才损失费用:
1、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0000元。
2、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000元。
3、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0000元。
4、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5000元。
5、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0元。
2010-07-01 09:17 hzxsta……(陕西-西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0-07-01 10:0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07-01 09:32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有明确的规定,若属于专项培训的,合同没到期职工辞职的要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合同到期,职工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离职的,不承担培训费用。
3 陈晓云律师 2010-07-01 10:47
1、不合法。只有公司提供专项培训,并且约定服务,而且员工未满服务期的,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此种情况下,违约金按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专项培训费为准。
2、合同规定存在其他违法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扣缴生活费等工资待遇等等。
2、合同规定存在其他违法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扣缴生活费等工资待遇等等。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07-01 11:34
公司只有给职工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如果服务期届满解除合同,则无需支付违约金。公司的以上规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