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残疾人是否有权变更承租人
残疾人是否有权变更承租人 我家住北京市东城区,身体重残,年龄20多岁,单亲家庭。父亲再婚不到一年,因病去世。在父亲临终前,继母将户口迁入(目的明确,他有多处住房,不在此房屋居住).父亲死后,我多次去房管所,申请变更承租人。房管所以家庭矛盾为由,不予办理。是否我是唯一有权变更为承租人。请律师帮帮我。我该怎么办?谢谢您。
2013-08-01 20:03 李客军(北京-东城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朱孟喜律师  2013-08-01 20:07
依法亲属间都有权利做承租人,只能是相互沟通协调,否则单位无法做变更。
2 赵江涛律师  2013-08-01 20:37
协商好
3 孙新律师  2013-08-01 21:00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是否是直管公房?祝好
4 怀向阳律师  2013-08-01 23:30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走诉讼程序。
5 李同红律师  2013-08-02 07:15
同住的人有承租权的。
6 孙新律师  2013-08-02 07:25
建议协商
7 110网律师  2013-08-02 10:52
你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