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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问题 我在目前的公司工作再有几天就有10年了。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通知我不在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想问的是:
1、合同到期的时间与我满十年的时间相差2天(我是8月2日进公司,合同期满为7月31日)。符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第一项。
2、公司已经连续与我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现在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公司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谢谢!
2013-07-03 20:11 ccmin(广东-东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2013-07-03 22:09
你这种情形说再多都是没有用的,合同到期的话,公司是有权不跟你续签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还有规定,这种情形的计算年限是从08年开始计算的,所以呢,尽量协商看能否补偿10个月的工资咯。你还向双倍赔偿那法律是不支持的。 我的补充: 2013-07-03 22:09

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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