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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前的调查表是否代表职工意愿作为解除合同不赔偿证据?
公司搬迁前的调查表是否代表职工意愿作为解除合同不赔偿证据? 公司基本情况:佛山市,相同法人代表的两个公司,一直想将两公司合并,但却对不愿搬迁的员工解除合同后不作经济赔偿。

公司下发一份名为“调查表”的表格要求所有员工在两小时内填写并上交:

由于金融风暴影响,华XX公司决定由搬迁佛山市XX街道搬迁至佛山市XX街道,两地相隔17公里。若随公司搬迁则工资不变、职位不变、原合同约定不变,你可以选择“随公司搬迁至新址”或“不随公司搬迁”。

请问:
      1、同一城市不同地点的搬迁,员工选择“不随公司搬迁”可否按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至使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给经济补偿金?
      2、“调查表”中只写明“随公司搬迁至新址”的条件,但只字未写若“不随公司搬迁”的条件,员工是否可以选择拒填写?
      3、若员工填写“不随公司搬迁”公司是否可以当员工职工处理,不给经济补偿金?
2009-01-09 22:46 红天葵(广东-佛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年01月09日 23时29分
1、应当补偿。
2、有权选择。
3、不能。
2 孙新律师  2009-01-10 08:40
应该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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