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续签的哺乳期合同到期后,是否还需要支付补偿金? 企业毛某,女,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合同应与2009年6月24日到期,但因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因此,又和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女职工,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哺乳期截止日,合同终止,如果在哺乳期到期日,公司临时通知不向和她签订合同了,请问除了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外,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10-07-26 09:50 MKr7832(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07-26 09:51
无须支付代通金,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孙新律师 2010-07-26 11:14
没有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辞退该职工,否则该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3 李建成律师 2010-07-26 14:07
应当再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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