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续签的哺乳期合同到期后,是否还需要支付补偿金? 企业毛某,女,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合同应与2009年6月24日到期,但因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因此,又和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女职工,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哺乳期截止日,合同终止,如果在哺乳期到期日,公司临时通知不向和她签订合同了,请问除了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外,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10-07-26 09:46 wfk6580(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07-26 10:44
不需要支付代通金,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倪振杨律师 2010-07-26 10:01
要补偿的。一年一个月工资!
3 王忠新律师 2010-07-27 10:09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