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否违约? 本人于2009年9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一条款“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当时交付楼的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但办理权属登记是2011年12月份,请问该开发商是否属于违约?
2013-03-05 15:02 liwh82……(广东-清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3年03月05日 15时25分
你好,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周振文团队律师 电话:15802645148 2013-03-05 15:55
是90日,还是90个工作日,即便是后者,也违约了。
3 110网律师 2013-03-05 15:06
属于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