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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公司上班近10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公司由通州区搬迁到房山区
本人在公司上班近10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公司由通州区搬迁到房山区 本人在公司上班近10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公司由通州区搬迁到房山区,公司配有班车,但比以前乘车时间长,搬迁之前公司未出书面通知!本人随公司搬迁到房山区上班,后个人觉得乘坐班车时间较长!现在不想去到房山上班了,请问能与公司提出经济补偿么,劳动法里面对我这种情况有保护么?我怎么向公司提出补偿问题呢?
2019-02-14 20:20 金大(北京-房山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9-02-14 20:22
如果无法协商,申请劳动仲裁
2 申维丰律师  2019-02-14 20:30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
3 怀向阳律师  2019-02-14 20:36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建议起诉
4 孙新律师  2019-02-14 20:50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 苏荣杰律师  2019-02-14 21:25
您好,您可以要求其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6 李建成律师  2019-02-15 10:04
你好:在职员工被辞退的或者 不雇佣的 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7 顾倩团队律师  2019-02-15 10:51
您好,如单位单方改变公司的工作地点,且拒绝考虑劳 动者意愿,根据公司处理方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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