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此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请教各位老师,谢谢! 我和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的10月7日,我因意外造成腿扭伤,到现在还没好,已经休病假快2个月了。根据相关规定,我的工作年龄可以享受最长6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公司提出由于我工作失误,造成客户索赔,叫我主动辞职,并且没有一分经济赔偿。如果我不主动辞职,公司就说要从我平时的一点一滴查起。我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公司说先从我的报销发票查起,发现报销不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立即予以开除,没有一分经济补偿。公司员工手册有几条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1. 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造成客户丢失或业务损失,对公司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经查证事实属实者。2. 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大于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3. 欺骗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以虚假发票或以业务无关的票据骗取公司的报销费用的。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么做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吗?在我的医疗期内公司可以辞退我吗?我可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吗?麻烦各位律师帮忙回答,谢谢!
2012-11-20 10:31 wdr_nb(浙江-宁波)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11-20 14:00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2-11-20 17:21
申请劳动仲裁。
3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12-11-21 06:41
你可以申请仲裁维权的。
4 110网律师 2012-11-20 10:39
公司的做法不对,如果协商解除合同的话,公司应当给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