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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警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2004年入厂;2008年得到一次书面警告;2009年重新签订合同,2009年得到一次书面警告;2012年合同到期;企业人事制度规定“已经受到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书面警告情形者”算作严重违反公司人事制度;企业以2次书面警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合理吗?

企业人事制度规定“已经受到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书面警告情形者”算作严重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这个是不是应该在当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效?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企业按照这条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岂不是很不利?或者在法律上有关于这种规定的有效期吗? 
2012-06-18 14:16 zhengz……(山东-青岛)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06月18日 15时49分
用人单位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你的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一般应给予经济补偿。
2 常相坤律师  电话:18766118539  2012-06-18 14:34
你好,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应违法。
3 赵亮律师  2012-06-18 14:22
单位制度违法,无效。
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问题请留言,赵律师不接受异地电话咨询。
4 徐志远律师  2012-06-18 16:02
你好,企业的规定不合法。
5   2012-06-18 21:03
你好;到期不继续签订合同,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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