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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做了以下规定,是否合理?请指导。
劳动合同中做了以下规定,是否合理?请指导。 一、年收入中含有1万元保密费;
二、无论我何种原因辞职,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时间的限制。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三、甲方离职后仍负竞业限制的义务,不得到与乙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期限为二年。甲方离职并在竞业限制届满时,乙方应支付甲方三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为甲方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收入),以此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四、甲方如违反保密协议任一款项,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

另外,保密费的高低有没有什么关系?麻烦了!
2012-05-26 21:06 清明月(江苏-无锡)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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