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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
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 以下是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到期前,甲方或乙方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未得到公司批准而强行离职,乙方应当赔偿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如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2010-05-17 15:30 pingch……(广东-深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5-17 15:37
且未得到公司批准而强行离职,乙方应当赔偿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
不合法,无效。
2 孙新律师  2010-05-17 15:51
其中要求赔偿5万元的约定无效。
3 110网律师  2010-05-17 15:58
劳动者辞职无需公司批准,故关于赔偿的约定无效。
4 李翠英律师  2010-05-17 17:58
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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