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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办得的是集资房产权证,我该怎么办?
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办得的是集资房产权证,我该怎么办? 我与开发商200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子买售契约、2007年开发商在未得到我们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又要求我们业主交回原来签定的契约换签正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初是以军产房形式开发的),当时承诺2008年底交房产证后再补交“军转民”土地出让金400元/每平米的,而现在开发商出了没按合同规定的办完房产证后再交钱的约定,反而让大家先交钱再办证,而且还说不交足钱就当自动放弃房屋所有权。。。我们小区有些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了钱,可办下来的又不是商品房而是集资房。。。现在我该怎么办?急盼回音,谢谢!
2012-04-17 13:13 艾D升(广西)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苏耀峰律师  2012-04-17 13:42
《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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