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之诉讼时效问题,急! 我于2009年10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2010年1月30日交房,开发商原因直到现在(2012年4月)没有交房,请问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附逾期违约约定:1.违约是约定逾期不超过90日的,出卖人至约定交房之日第二日起按日向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至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0.3%的违约金(注:未规定按揭已付银行利息)。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至约定交房之日起第二日开始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012-04-15 20:15 咖啡情缘(广西-百色)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苏耀峰律师 电话:13877109910 2012年04月15日 21时09分
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自交房之日起计2年,未交房的自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之日起计。
2 朱君秀律师 2012-04-15 20:29
答: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