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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改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企改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07年本人在一家国企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企业改制己到最后阶段(清算评估、拍卖,原企业职工认购己结束。但经济补偿金还有发放、和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还没解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此时我还能向原企业提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如何提出申请?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第二十四条、(一)、(二)所说的“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是说现在的个人工资,还是受工伤时的个人工资?
   希望能尽快得到答复,多谢!
2010-01-30 20:33 tta36(广西-玉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1月30日 23时06分
你好:

可以享受这些待遇。尽快打一份报告给公司,由他们处理。


王旭东律师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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