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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离婚协议 和 诉状
关于 离婚协议 和 诉状 父母因感情不合于2010年离婚,父亲在当时所写的离婚协议书中写到,在一年内将2处房子的土地使用证赠予三子女平均所有。但事过以一年多,父亲还没旅行协议。所以在2011年底在法院写了诉状要求法院立案处理,目前已接到法院的通知,但在当时立案时诉状上写的案由和其诉状内的内容不符,我们当时明确说明要求法院处理解决离婚协议,在诉状上根本没写分家产,写的案由是婚姻家庭纠纷,但被法院用笔把案由改成了细分家产,还按了手印。
   这事应该怎么办?我们想重新立案但又要撤诉才行,我们又不想撤诉。可以在不撤诉的情况下修改诉状的案由吗?
2012-02-24 20:33 txqian……(四川)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刘法律师  2012-02-24 20:35
案由最终由审判法官确定,可以要求法院释明。
2 陈晓云律师  2012-02-24 22:11
先撤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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